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0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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