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哈三联资讯
2024-11-13 17:41:0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1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秦剑飞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
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7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39人,代表股份195,5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7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44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