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英派斯资讯
2018-11-30 16: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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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01


证券代码: 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2018-079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29日,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派斯”)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84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瑞实业”)

法定代表人:朱瑜明,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县平镇市义民里环南路二段11号16楼之3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光朋,男,汉族

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利荣,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华山二路369号

4、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江恒”)

法定代表人:丁利荣,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8号诚田花园A栋23C房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关于苏光朋诉公司、有瑞实业、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通知,苏光朋在起诉书中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1为有瑞实业、被告2为海
南江恒、被告3为英派斯。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与被告2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无效;将股权恢复至被告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被告1为境外主体,即墨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本案被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

2017年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了一审判决((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苏光朋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5日,原告苏光朋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上诉人拥有英派斯3.83%股权,将股权变更至上诉人或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名下;3、被上述人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股权转让行为无效;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7年9月18日本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苏光朋当庭撤销了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

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鲁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确认有瑞实业持有的英派斯35.32万股或者0.39%的股权为苏光朋所有;英派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苏光朋名下;准许苏光朋撤回确认有瑞实业与海南江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应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变更股权登记的申请,将苏光朋记载于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中。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该申请,并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准。

2018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申2841号),有瑞实业因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以上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7-014)、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19)、《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2018-019)、《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8-02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55)中关于苏光朋股权纠纷案的披露内容。

(三)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一、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有瑞实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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