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0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15.11万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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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哲 刘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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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林 芮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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