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柏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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