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格智能: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美格智能资讯
2024-11-14 18: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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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5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国际仲裁大厦第 17 层 1710-1712

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炜衡沛雄会法字[2024]第 7 号
致: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接受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邓薇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炜衡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炜衡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炜衡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炜衡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炜衡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炜衡及炜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
载《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由持有公司股份 39.11%的股东王平先生 2024 年 11 月 3 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于收到提案后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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