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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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光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卫光生物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履行了如下审议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公司于 2024 年 3 月召开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由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变更为自行管理,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份额分配情况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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