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元隆雅图资讯
2018-10-16 1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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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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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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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2018年10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12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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