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9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保荐机构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决策程序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钟承江 罗建光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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