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两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但是有些公诉案件可能涉及死刑的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而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个月 3个月=6个月)
(3)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延迟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洗洗睡吧,离判的日子还早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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