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作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天圣制药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20号文核准,天圣制药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37元。四川
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16日对天圣制药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7]41号《验资报告》。天圣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8,561.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879.07万元。
二、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将“非PVC软袋大容量注射剂GMP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
母公司“天圣制药”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泸州天圣药业有限公司”,同时实施地点由“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变更为“泸州高新区医药产业园酒香大道”。泸州天圣药业有限公司已成功竞拍位于泸州市泸县编号为“YC2017-4”号地块(38,910.235㎡),并与泸州市泸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2017-2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同时,泸州天圣药业有限公司已在泸州市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备案编号为“川投资备[2017-510521-27-03-220123]FGQB-1966号”。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天圣制药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天圣制药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符合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天圣制药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陈国星 唐忠富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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