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6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31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
担保及反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及反担保情况概述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圣”)向银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提供担保及反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3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湖北天圣提供本金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融资”)为湖北天圣本次向银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照0.2%的年化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公司与十堰融资及湖北天圣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公司为湖北天圣本次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向十堰融资提供反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天圣清大中药材有限公司与十堰融资及湖北天圣签署了《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湖北天圣清大中药材有限公司就湖北天圣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向十堰融资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
保证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本金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甲方):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相对人(乙方):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丙方):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反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2、甲方的反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甲方的保证反担保范围为:乙方代替丙方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委托担保协议》中所约定的资金占用费。
4、保证期间: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在丙方履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或在乙方代偿金额及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后自动终止。
(三)《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抵押人(甲方):湖北天圣清大中药材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丙方):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1、抵押最高额
(1)甲方自愿对乙方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期间为丙方提供的融资担保,实际形成的担保责任最高余额为(大写)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丙方可向乙方申请提供循环担保,每笔担保业务逐笔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和《保证合同》或《不可撤销担保书》,每笔担保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等以每笔业务的有关合同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为丙方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抵押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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