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WORLDF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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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 015 号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 7 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15:00 在中山市东
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玉达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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