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3 月 30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高邮市
凌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邹
伟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 名,所持股份数为 149,65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1.689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84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2929%。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6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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