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陕西盘龙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三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四条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监事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监事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会选举监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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