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2楼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5-1-5-1
目录
释义......3
正文......5
问题1......5
问题2......15
问题3......17
问题4......23
问题5......32
问题13......44
问题15......52
问题16......56
问题18......65
问题19......67
问题20......68
问题35......69
5-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锦律非(证)字第328-6号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5年9月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6年11月15日,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1-5-2
释义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星帅尔 指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指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帅宝电器有限公司;星
星帅尔有限 指 帅尔有限设立时名称为“杭州帅宝电器有限公司”,2002
年5月13日名称变更为“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 指 发行人、星帅尔、星帅尔有限
华锦电子 指 杭州华锦电子有限公司
欧博电子 指 浙江欧博电子有限公司
阔博科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