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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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一七年三月
6-1
目录
正文......4
问题一......4
问题二......8
问题四......9
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6)锦律非(证)字第441-8号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5年9月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2016年11月15日证监会出具的15169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7年2月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7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初审会反馈问题。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反馈问题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2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3
正文
问题一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未严格按照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3)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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