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帅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星帅尔资讯
2017-03-21 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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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引 言......6



释 义......9



正 文......11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11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15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7



四、发行人的设立......2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9



八、发行人的业务......74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8



1、关联方往来......85



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91



十一、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104



5-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134



二十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34



二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134



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15)锦律非(证)字第441-2号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星帅尔”)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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