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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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6
释 义......9
正 文......11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11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11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2
四、发行人的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22
十一、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5-1-1-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29
二十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9
二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0
5-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锦律非(证)字第441-1号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星帅尔”)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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