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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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关于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一六年九月
5-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6)锦律非(证)字第441-5号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5年9月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之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1-4-2
目录
释 义 ......4
第一部分 新发生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6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6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7
四、发行人的业务......7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六、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11
七、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13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0
十、发行人的税务......20
十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第二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25
5-1-4-3
释义
除非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星帅尔 指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指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帅宝电器有限公司;星帅尔有
星帅尔有限 指 限设立时名称为“杭州帅宝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5月13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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