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顾鸣杰)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或“公司”)独立董事,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请予审查。
一、 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顾鸣杰,金融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人士。2003 年
8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7 年 12 月至
2012年 10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高级经理、
经理、审计员、高级审计员;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上海鼎汇通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上海新江湾城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业务总监;2017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纳执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创始合伙人;2022 年 8 月至今,任上海朴谷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业务合伙人。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并于 2021 年 9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力盛体育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力盛体育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力盛体育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3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力盛体育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各项监管规定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3 年努力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召开了 11 次董事会,共审议通过 66 项议案(不含分项表
决的子议案),听取或审阅 36 项报告。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3 次,审议通过 27 项
议案,听取 17 项报告。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 11 次,其中现场出席 2 次,以通讯方式参加 9 次,
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并出席股东大会 3 次。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 14 项议案,听取或审阅 8 项报告。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 6 次,实际出席 6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3、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况。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无反对、弃权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履职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3 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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