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晖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年4月)
三晖电气资讯
2018-05-01 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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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2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4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过500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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