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四年十月
中国.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8号
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85191300传真:(010)85191350
目录
引言......5
正文......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2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40
六、 发起人和股东......4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48
八、 发行人的业务......51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5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9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99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9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0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04
5-2-2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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