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9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实际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
正的立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冲突时,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参与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
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并保守秘密,且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收集、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
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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