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17年8月)
科达利资讯
2017-08-18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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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9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降低公司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



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常设机构及责任归属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



机构;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及各



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



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有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审计部应当主动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



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



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反舞弊工作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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