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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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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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3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同意提名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蔡敏先生、胡殿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至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同意提名徐开兵先生、陈伟岳先生、许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至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本金安全,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



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曾石泉 涂江平 王苏生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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