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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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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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86,666,7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0,400,004.00 元(含税); 同时以总股本 86,66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43,333,3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130,000,050



股。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上市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五年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有效和严格的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面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的实际需求,需要分期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率,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充分考虑募投项目目前的投入情况,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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