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2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及财会〔2017〕30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并规定自2017年
5月28日起施行。
(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时间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介绍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2017年12月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2017年度未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此类事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
2、根据财政部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
务报表,并根据要求调整了财务报表的项目列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规范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有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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