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威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威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5号”文核准,威星智能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08元。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2017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
股票简称“威星智能”,股票代码 002849。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86,666,7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6,666,7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
1、公司董事、股东范慧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其中,本人通过2014年12月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
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
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董事、股东马善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
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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