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认为:深圳中燃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中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组织及上述组织的直接或间接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中国燃气”)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中国燃气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因此,同意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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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敏卫 鲍立威 张凯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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