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3月)
威星智能资讯
2017-03-23 2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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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程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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