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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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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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
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保管文件,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
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第十七条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八条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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