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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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90018号
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元清、李树律师出席同兴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9年1月2日,同兴达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9年1月3日,同兴达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9年1月3日,同兴达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界2号楼15层夹层会议室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15:00至2019年1月18日15:00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同兴达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同兴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9,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091%。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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