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8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11月17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文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全体到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调整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 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
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上述82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9.5万股,授予价格为12.70元/股。
表决结果:3 票赞成, 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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