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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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解除限售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源股份”)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之调整、解除限售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合并简称“本次调整、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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