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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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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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2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46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共1,795,840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60名激励对象在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



除限售1,795,840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对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17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依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对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此项调整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年度个人绩效考评非“优



秀”,回购注销其本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黄文同因个人原因而离职,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本期由于个人绩效考评非“优秀”对应的本期股限制性股票合计4,160股,首次授予对应的回购价格为29.845元/股。我们也同意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离职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00股,预留授予对应的回购价格为20.307元/股。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童慧明、张启祥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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