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8月)
张家港行资讯
2018-08-13 1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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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江
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本
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
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控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下设办公室合规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特殊资产经营部负责人、分行的行长、副行长。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
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本条(一)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根据与本行或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
个月内,符合本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条件的,视同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告

第十条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其他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关系;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行的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成员、特殊资产经营部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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