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4
称:“本行”或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
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19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目前本行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32252238K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76万股,于2017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商银行或张家港行(股票简称)。
英文全称:JIANGSUZHANGJIAGANGRURALCOMMERCIALBANKCO.,LTD
本行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邮编:215600。
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本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依照《公司法》以及本章程所明确的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
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农村商业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
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
章制度等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自主开展各项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办理银行卡业务;
(十一)外汇存款;
(十二)外汇贷款;
(十三)外汇汇款;
(十四)外币兑换;
(十五)结汇、售汇;
(十六)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本行发行的股份,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法人发起人名称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20 4.773
张家港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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