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张家港行资讯
2017-08-22 17: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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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3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



〔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其



他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担保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之一,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17年上半年度,公司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它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业务事项。



2、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兵、杨钧辉、汪激清、王则斌、肖维红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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