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外部监事制度(2017年8月)
张家港行资讯
2017-08-22 17: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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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3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三条 外部监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



当勤勉尽责。



第四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外部监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六条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二章 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外部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



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外部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外部监事:



(一)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



(二)在公司、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公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 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十条 中国银监会对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对外部监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中国银监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外部监事,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条所称“严重失职”:(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本 行重大损失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被银监会取消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外部监事。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外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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