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0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 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 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
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
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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