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名雕股份资讯
2024-01-09 17:35:3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1-10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的、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法规规定由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仅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公司如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财务部提出并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担保债务的种类、数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类型、范围、期限;

(五)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如有);

(八) 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尽职调查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后提出担保申请(应包括上一条所述项目)送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达到上述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