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符。
2、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经过审阅《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经过审阅《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2017年度发生及2018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为公司提供借款以及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交易均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过审阅《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
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相关考核制度的方案合理,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完全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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