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要求,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曹敏忠、胡洋瑄、李子扬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曹敏忠先生、胡洋瑄先生、李子扬先生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范运作》第3.5.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人员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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