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投资管理办法
高争民爆资讯
2024-04-18 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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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
爆”)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投资的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 [2015] 22 号 )《西
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 版)》《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清单(2023 版)》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开展的通过
投入货币、实物、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以下称“一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无形资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投资行为;以及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带动企业上述投资活动的投资。

(二)股权投资(以下称“二类投资”),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严禁进行以下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债券、外汇、期货、保险、信托产品、基金(证券类)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所属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修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参股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实施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经西藏自治区政
府国资委(以下简称“区政府国资委”)或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并在企业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建立本办
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高争民爆公司各层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
业。企业层级定义如下: 高争民爆为第一层级企业。 高争民爆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由上级管理部门或高争民爆决定直接管理(提级管理)的非上述第二层级企业参照本层级企业进行管理。第二层级企业向下直接管理的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跨层级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为其上级企业。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符合国有投资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规范。

(二)战略导向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生态保护原则: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可持续低碳发展。

(四)合理性原则:企业投资规模应与资产规模、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及潜在优势等相适应,控制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
(五)经济性原则:要坚持高质量发展,提高投资收益水平;要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能够获取合理回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风险管控原则: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做好投资全过程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企业各层级企业投资活动应有利于促进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企业总体规模效益,坚持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 术语解释

(一)投资规模:指企业完成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资)。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规模。

(二)投资总额:对于一类投资项目,指累计对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对于二类投资项目,指对项目投入的货币资金和可以货币资金计量的资产投入总和。

(三)投资额:指权益投资额,即投资总额乘以我方权益比例。

(四)净投资:指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债权资金和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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