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0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1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2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咨询方式......................................................................................................13
4.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8.解除限售期: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公司章程》:指《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元:指人民币元。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和胜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和胜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出具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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