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7月20日为授予日,以6.4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26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369.12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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