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16
股票简称:中装建设 股票代码:00282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〇二〇年十月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均视
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金和(或)利息;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4、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
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5、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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