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A-3层、第22A、23A、24A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和授权
2020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提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年11月2日,发行人召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