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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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手续、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16号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14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5日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565,319,6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009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562,475,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667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844,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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